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如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舉例來說,如房屋為空置,但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店鋪」等非住家用,按2%的「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住宅」,按1.5%的「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後房屋如有變更作自住使用者,納稅人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1.2%的自住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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