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公告-基隆市113年度過渡性教育措施專案輔導人員缺額1名

 

壹、依據:基隆市政府結合本市輔導諮商中心辦理過渡性教育措施計畫書。

 

貳、甄選名額及資格:

一、 聘請人數:專任輔導員 1 人。

二、 甄選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條件限制之人員,並須具備以下條件擇一。

(一) 領有社會工作師或心理師證照者。

(二) 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或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三) 符合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教育學、社會 (社工、社福)學、心理學、諮商輔導、勞工關係、人力資源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四) 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具備考選部公告社會工作師或心理師應考資格者。

 

參、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 工作內容:

(一) 學生追蹤輔導,每月定期追蹤或訪視輔導青少年狀況,提供個別化諮商會談服務、小團體輔導等。

(二) 辦理相關會議、宣導、方案等。

(三) 協助媒合職業訓練資源及轉介服務。

(四) 其他由本府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工作地點:

(一)基隆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二)受輔青少年之職訓、就業場所、家庭等。

(三)由基隆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統籌分派並須視情況支援國中。

 

肆、聘期:

一、 聘期:本次聘期自起聘日起。

二、 未來依計畫延續情形,計畫如延續則採一年一聘,計畫結束即終止。

 

伍、薪資待遇:約用人員,每月薪資編列 43,773元支薪。

 

陸、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05 日(星期二) 中午12:00前止(以郵戳為憑)。

 

柒、報名方式:

一、採通訊報名,於報名期限內備齊應繳證件郵寄至:[204]基隆市安樂區武崙街205號3樓(基隆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聯絡電話:2430-1585分機21,高小姐。郵寄一律以「限時掛號」寄送,如以平信郵遞,至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郵戳日期以113 年 11 月 05 日(星期二) 中午12:00前為止為限,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應繳證件(請用 A4 紙列印按下列順序靠左裝訂成 4 冊,正本 1 冊,影本 3冊),簡章公告於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一)甄選報名表(含准考證,詳附件)。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四)專業證照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五)退伍令影本(女性不需提供,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六)簡歷(請使用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 )。

(七)書面審查資料:參與相關工作訓練(研習)證明、從相關工作經歷、大學或研究所各學年學分成績證明或汽(機)車駕駛執照等證明文件。

(八)相片 2 張。(1 張貼於報名表,另 1 張貼於准考證) 。

(九)限時掛號信封:填妥應考人姓名、地址並貼足 35 元掛號郵資(初審完畢後,寄發准考證用)。

三、備註:

(一)繳交上述證件之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二)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退件。

 

捌、甄選時間:113年11月07日下午13時30分。

 

玖、甄選地點: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9 樓 C2區-多功能會議區(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二段 164 號 9樓)。

 

拾、甄選方式與程序:

一、甄選方式:由基隆市政府指派委員進行甄選,以筆試(40%)及口試(60%)方式進行。

二、甄試程序:

 

時間

備註

報到

13:15 – 13:30

未完成報到手續者,逾時視同放棄

筆試

13:30 – 14:30

考試科目:專業知能

口試

14:30 –

每人 15-20 分鐘為原則

 

 

拾壹、錄取方式:

一、筆試成績占 40%,口試成績占 6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二、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錄取名單公告於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拾貳、補充規定:凡經錄取之專任輔導員,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銷其資格:

一、不按規定期限報到者。

二、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三、違反報名資格各項規定,縱因事前未覺察而於放榜後發覺,已應聘者,應予解聘;未聘用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

四、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情事者,應予以解聘。

五、未依規定接受指派並參加相關研習或培訓課程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

 

拾參、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甄選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拾肆、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始行生效。

 

臉書留言
(總共瀏覽 1 次數, 今天瀏覽 1 次數 )

發佈留言

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