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
1.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制科錄取人員分配報到前1日或聘用原因消失時止。
2.錄取人員聘用期間如聘用原因消失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本局主動通知,應無條件解除聘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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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錄取人員聘用期間如聘用原因消失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本局主動通知,應無條件解除聘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