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服務爭議多,小心契約陷阱

消費者A男想要增加認識異性的機會,於是與B交友服務業者簽訂交友聯誼契約,由B業者協助安排消費者A男資料建檔媒合、參加聯誼活動、兩性顧問諮詢服務及個人特質性向分析的服務,但若要使用其他課程,均需另計費用,所費不貲,嗣後A男認為B業者服務內容不如預期,向B業者表示要解約,B業者則以已提供A男相關服務及合約書有約定違約金成數為由,要求A男需付清新臺幣20萬元才能解約,A男認為B業者要求收取的費用及違約金太高,顯然不合理,向本府提出申訴。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交友服務」是指業者提供服務媒合雙方認識、交往,進而收取對價的行為。行政院消保處並分析常見的交友服務爭議態樣有一、假交友真行銷:透過交友平台認識網友,進而推銷美容商品及課程;二、業者服務資訊不透明:排約或參加聯誼活動均需另繳費用;三、服務內容不如預期,消費者要解約,竟被收取不合理且高額之違約金,金額高達新臺幣數十萬元(參照行政院消保處111年3月17日新聞稿)。

本府提醒消費者,目前針對交友服務業雖尚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法規規範,但主管機關內政部已於去(111)年3月18日先行公布「交友服務注意事項」,且已將「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刊登於該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i.gov.tw),消費者訂約時,要注意該契約內容有無符合交友服務注意事項或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的規定,仔細詢問收費項目及服務內容有無不合理之處,同時應考量自身經濟狀況,避免使用高額貸款而無力負擔,並勿聽信業者行銷話術而衝動訂約,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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