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約書作為收款收據 應貼繳印花稅以免漏繳受罰

  為保障租賃雙方的權益,於房屋出租時,房東與房客簽訂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免繳印花稅。但租約上有房東收到押金、租金時的簽名或簽章,該合約書已具銀錢收據性質,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租賃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可免納印花稅,但收款人一旦於租賃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則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民眾若想節稅,可以票據(本票、支票或匯票)方式交付款項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納印花稅。

舉例來說,房東甲與房客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該租賃契約原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惟簽約時房東甲向房客乙收取首月租金1萬元及押金2萬元,並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此時該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具性質,房東甲應按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繳納印花稅120元(3萬X4‰ = 120)。

稅務局提醒,如房東或房客檢視租賃契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儘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繳印花稅或補貼印花稅票,則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收款立據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否則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繳(貼)印花稅(票)的情形,除須補繳(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陳明君

連絡電話:(02)24331888分機715

臉書留言
(總共瀏覽 2 次數, 今天瀏覽 1 次數 )

發佈留言

最上面